规章制度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28 发布者:宁德市民族中学 文章来源:原创 阅读 : 132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为本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专门负责人。

第五条 本组织应当且必须通过合法金融渠道、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六条 本组织必须依照《章程》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全体理事、监事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八条 在进行各项活动时应当依法确认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要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要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第九条 必须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调取上述信息。

第十条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必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必须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当发现有任何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必须由地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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