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会和建设法治组织、廉洁组织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持续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基金会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2.基金会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事项。
3.需要向宁德市民政局、宁德市教育局和宁德市民族中学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4.印发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涉及基金会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事项,重要工作的改革措施等重大问题。
5.基金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6.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涉及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薪酬福利、裁员安置等)。
8.重大资产处置、产权变动、资源整合等。
9.分析研判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形势和战略性任务,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和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措施;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和涉外事、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
10.涉及维护基金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平安信访及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基金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12.上级明确要求或其他需要基金会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基金会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的有关事项。
2.党支部换届的有关事项。
3.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4.其他需要基金会集体决策的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慈善项目及资金付出计划。
2.重大慈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4.应由基金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2.基金会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含)的大额支出事项。
3.超预算或预算外的大额度资金(3万元及以上)调动和使用。
4.其他需要基金会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对未列入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以其他形式决策的事项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资金投入较大的事项,应在基金会理事会上通报。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基金会理事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二)各有关单位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基金会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纳入会议议题。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议题相关材料。
(四)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根据需要,将“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与理事会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和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五)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实行“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采用口头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表决时实行理事长末位表态制,未到会理事可提出书面意见记录备查,但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协商后再作决策,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六)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秘书处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一)基金会理事长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负总责。
(二)秘书处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以及牵头科室、配合科室。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牵头科室、配合科室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三)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科室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报送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或协调有关责任科室,向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科室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请示,但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六)凡属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科室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在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2.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党纪和纪律法规严肃问责。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