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1

发布时间:2019-01-01 发布者:宁德市民族中学 文章来源:原创 阅读 : 1022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1)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德市民族中学“发展民族教育,培养民族人才”的题词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各界人士筹集资金,增加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教学经费来源,支持宁德市民族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支持开展教书育人和教学改革等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特困教师等,提高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优秀民族人才,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宁德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 宁德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来源于政府的资助拨款、国内外爱心企业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及校友的自愿捐赠和赞助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安市街尾1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宁德市民族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系统优化、师资培训、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创立福建省少数民族教育示范校,持续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扎实发展。                项目

(二)资助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校际学术交流,支持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其他项目

(三)资助困难学生和救助特困教师项目

(四)资助宁德市兄弟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五)资助开展与少数民族小学对接的项目,把培养具有民族特色生源质量纳入培养民族优秀人才计划的前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的工作经验,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本基金会的任何活动,有权对理事会会议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或对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理事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理事应当遵守《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维护基金会合法,积极向上级部门、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学校的发展状况,拓展资源,募集资金,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与理事会成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四)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五)积极帮助学校引入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落实

(六)理事应当出席每年不少于2次理事会或专题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定期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组织实施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向理事会推荐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组成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宁德市民族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系统优化、师资培训、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创立福建省少数民族教育示范校,持续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扎实发展。                项目

(二)资助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校际学术交流,支持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其他项目

(三)资助困难学生和救助特困教师项目

(四)资助宁德市兄弟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项目;

(五)资助开展与少数民族小学对接的项目,把培养具有民族特色生源质量纳入培养民族优秀人才计划的前置;

(六)支付本基金会办事机构行政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理事会会议、各种奖励颁发大会、捐赠仪式等活动费用项目;

(七)支持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项目;

(八)宣传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支持宁德市民族中学发展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二)奖励优秀师生,资助困难学生和特困教师

(三)发展民族特色教育等

(四)投资活动:1、通过银行最大利益化理财获得利益;2、在捐赠人同意下,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可以适当做些低风险的合理投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宁德市民族中学财务部门,用于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7     10    17  日第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2)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四条 基金会由九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的工作经验,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福建省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积极向上级部门、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学校的发展状况,拓展资源,募集资金,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与理事会成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四)理事应当出席每年2至3次理事会或专题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定期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五)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二)负责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报理事会审批;

(三)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和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向理事会推荐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提议聘任或解聘由理事会决定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八)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3)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4)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长负责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5)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是指已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管理费用或者筹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

(三) 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章程规定的1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章程规定的10万元以下的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章程规定的5万元以下的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第二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1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6)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宁德市民族中学官网等公开媒介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秘书长为本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依照本制度向各有关方面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本框: 宁德市民族中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7)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秘书处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8年4月2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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