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我市将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

发布时间:2010-02-01 作者:admin 发布者:admin 阅读 : 13591

   

为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市将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具体如下。

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以下简称任支(教)经历,下同);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镇以外小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指中学高级教师、小学中学高级教师)应有2年以上任(支)教经历。

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派,赴宁夏、四川等地支教或到农村工作的,其支教或农村工作时间计入任(支)教年限。承担西藏、新疆内地班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可视同任(支)教经历。

教师进修学校,各级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等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凡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每年都应有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的经历。

在上述界定的任(支)教学校范围任教2年以上,现调到城镇学校任教的,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再参加任(支)教工作。

因身体疾病原因无法完成任(支)教工作的,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内公示,并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免于任(支)教工作。

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前已完成规定的任(支)教工作年限的,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再参加任(支)教工作。

为了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2009-2010年,城镇初中40周岁以下教师已有1年任(支)教经历的,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再有1年任(支)教经历,方可聘任;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尚无任(支)教经历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具备规定的任(支)教经历后方可聘任。

城镇中小学教师已具有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首次聘任相应教师职务,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经历,方可聘任。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应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任(支)教工作结束后,须填写《福建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并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归入个人档案。

薄弱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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