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

发布时间:2009-09-23 作者:admin 发布者:admin 阅读 : 14041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东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劳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人〔2005〕14号)、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聘任分开和改进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宁人发(2005)5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聘上岗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聘上岗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学校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岗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聘上岗要有利于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加强班主任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1、个人自主申报,学校(单位)公开推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凡符合本系列任职条件的,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申报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材料申报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职改政策、评审条件、申报材料、推荐对象、评审结果“五公开”规定,增强职改工作透明度。
2、改进评价方式,提高评审质量。职改部门要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材料预审、评委组成、论文鉴定、组织评审等项工作,逐步通过推行公开说课、论文答辩、常规抽查等形式,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素质综合评价,以真正体现职称评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发给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才交流,参加学术活动的依据,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聘任范围、形式和基本条件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含社会力量办学)系列中在编在岗,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受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具有从事拟聘教学岗位工作所要求的能力素质和任职资格,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够承担并胜任岗位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改革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2006年9月-2008年8月两个学年作为改革过渡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过渡期内原有聘任人员和聘任到期人员经学校考核,符合上述受聘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有教学岗位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以续聘至2008年8月。2005年度及以后评审通过人员(含选优)一律实行评聘分开,竞聘上岗。从2008年9月起学校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过渡期内已竞聘上岗聘期未到者除外)一律实行竞聘上岗。   
四、竞聘上岗办法
1、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省人事厅«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05)文319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宁人发(2005)159号 )文件精神,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用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根据目前情况,在过渡期内,各单位要参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数,并以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数为基数,在各职务系列确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任务职责、工作标准、职数限额,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成立聘任组织,制定聘任方案。市、县(市、区)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乡镇以中心校为单位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聘任方案和教师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聘任工作。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人,党支部 、工会、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一般9-11人,任期一年。聘任方案和教师考核评价标准要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及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公布聘任方案,审核聘任资格。聘任方案经上级批准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任务职责、任职条件、职数比例、聘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在校内公布,竞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申请竞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竞聘人员并张榜公布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4、公平竞争,综合评议。参加竞聘人员,由学校组织申请人针对本人任期内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公开述职,以及采取上公开课、说课答辨、片段教学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不少于本校在职人员总数三分之二的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之一。
5、确定聘任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述职、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约,发给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未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竟聘职务工作顺序由高到低进行,逐级竟聘。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聘任。
6、区别对象,妥善处理。为实现竞聘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参与竞聘人员中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的在同等情况下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在聘任方案中另行制订。
7、严格工作纪律。竞聘上岗是评聘分开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竞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设立岗位不得突破岗位职数。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打击报复。凡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2)学校行政领导和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凡发现存在上述违纪行为的人员,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是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要取消其参与竞聘工作资格。
(3)竞聘者在竞聘过程中,凡有伪造有关证件、虚报业务成果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当事人本次竞聘资格,对己经竞聘上岗人员予以解聘,二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竞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聘后管理,完善聘后考核。
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聘期内政治思想、师德表现、履职情况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订的考核办法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应严格执行。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职务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六、不予聘任的对象
为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严肃职务聘任工作,以下几类人员不得列为聘任对象,已聘人员要予以解聘,收回职数由学校统筹使用。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定等;
(2)在编不在岗人员(由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统一抽调,参加扶贫、支教、挂职等中心工作除外);
(3)患有严重疾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由学校选送参加学习时间未满除外);
(5)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期未满一年以上者;
(6)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或正受立案审查人员;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分期未满者;
(8)因在职务评审(考试)、竞聘中伪造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受处罚人员,处罚期未满的;
(9)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的;
(10)聘期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11)聘期内不能完成学校所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
(12)设区市教育、人事部门规定不予聘任的人员;  
对解聘人员经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七、过渡期内职数使用处理办法
为缓解短期内高、中级职数紧缺矛盾,促进竞聘上岗工作顺利开展,对过渡期内职数使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1、人事职改部门可依据学校类别、现有职数结构、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具体情况,在闽人发(2000)80号文件规定的高、中级职数比例上限基础之上,分别向上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2%。完小及以下学校结构比例统一按中心校标准执行。
2、如学校现有高级职数富余,中级职数紧缺,学校可报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将高级职数按不多于60%的比例调剂给中级教师职务人员参与竟聘使用。
3、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数。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能实际履行其岗位职责,否则应收回其专业技术职数。
4、距离退休时间三周年以内(男满57岁,女满52岁),目前仍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中、高级教师,如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经单位公示群众无异议,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可以聘任,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5、小中高教师、聘期内选优人员、引进人才等专项指标使用按宁人发(2005)56文件规定执行。  
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编制部门及时沟通,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核定工作,人事职改部门要以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数和现有专业技术人数为依据,根据闽人发(2000)80号文件确定的结构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八、组织领导
     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教育、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暂行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做好当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标准程序,不得以评聘分开为理由,放宽条件,降低标准,违规聘任,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教师思想工作,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年轻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任教,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实现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的制度化、正常化,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师资使用效益。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核实教师反映的问题,推进改革平稳进行和我市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九、本意见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人事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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