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2018年9月3日宁德市民族中学九届七次教代会通过
为正确使用教育发展基金,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鼓励学校教职员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开拓创新,献身教育事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和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教师
(一)奖励项目
一是综合性奖励,评选全国、省、设区市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是单项奖励,评选初、高三教学成果奖,非毕业班教学成果奖;
三是特别奖励,侧重于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奥赛、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及本人在教育、教学领域贡献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奖励对象、条件
受表彰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
各项奖励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优秀者。
2、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学科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3、在教育学生,开展学生思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者。
4、在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等方面有显著成果者。
5、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6、在弘扬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申报、审批程序
各科室应按照学校和基金会要求,根据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由下而上进行推荐与考核,经由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送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
评审小组按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从严掌握、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审查。
(四)奖励细则见附件。
第二条 奖励学生
(一)奖励对象、条件:高一入学成绩优异者,在其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
(二)申报评选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名单,经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送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基金会审定。
第三条 特别奖励
由各科室推荐,经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
第四条 有关事项
(一)各奖项申报时间:教师的评选,应于每学年的七月中旬前推荐、申报完毕;学生的评选报送时间另行通知;特别奖报送时间根据需要而定。
(二)每次表彰奖励应将获奖名册、资金签领单等有关材料交基金会。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