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印发《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2 作者:admin 发布者:admin 阅读 : 1272

宁德市财政局

文件

宁德市教育局

 

宁财教2018〕34号

 

关于印发《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市属中职、中小学校:

为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教育局制定了《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2日

 

 

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安全发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38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3〕8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市属全日制(公、民办)相关学校。

第三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学段资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三)中职教育阶段: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

(四)民族教育阶段: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普通中学民

族班少数民族国家助学金;

(五)高等教育阶段:高校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义务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实施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3.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校内资助、社会资助为辅

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省、市分担比例由省(60%)、市(40%)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免学费主要用于学校因免除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助,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市、学校60.8%、15.2%、24%比例分担。

第六条 各相关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开支。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资助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初中部)学校学生;

(二)高中教育阶段:市属公办和民办高中学校(完全

中学高中部)就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学生。

(三)中职教育阶段: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

(四)民族教育阶段:市属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学生。

(五)高等教育阶段:市属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新生或在读学生、研究生。

第八条资助对象

相关学校按以下困难类别的先后顺序予以确定:

1.第一类:包括建档立卡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2.第二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②父母或一方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人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③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④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⑤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⑥父母均属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⑦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岛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⑧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结扎家庭经济困难的;⑨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高中教育阶段。(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两个档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学生每年每生3000元标准补助第二类学生按每年每生1700元标准补助。(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因免学杂费导致普通高中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职教育阶段。(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补助,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开支。(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因免学杂费导致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涉农专业每生每年2400元、非涉农专业每生每年2100元标准补助学校(医学卫生类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技工学校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 、电气工程等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每生每年3200元)。

4.民族教育阶段。对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普通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补助标准为:高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60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5.高等教育阶段。(1)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二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15%左右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部属和省外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我省财政承担;考入我省市属高校的,其贷款贴息由生源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负担。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担。风险补偿金。为防范和弥补承办银行经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而建立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部属和省外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内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7.5%、省财政4.5%、高校2%和生源所在的县(市、区)财政1%共同承担。(3)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义务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等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及以上财政承担。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组织申报

高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义务教育、少数民族等相关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申报、评定一次,第二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助学金在全省实行动态资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资助比例原则上:(1)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10%左右的动态比例确定;(2)中职学校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0%左右的动态比例确定,此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3)高校按在校生的20%左右的动态比例确定;(4)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普通中学民族班按实际在校在读少数民族学生确定。

国家助学金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岛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海岛地区)倾斜,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按建档立卡、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实际学生数确定;中职免学费按全日制在校在读一、二、三年级所有学生确定;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按实际受助人数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户籍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等相关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审批程序、资助流程等。

2.组织申请: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填写《宁德市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兜底对象不需要填写申请表,学校实行主动资助。

3.核实证件。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档立卡对象学生信息,填写《宁德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学生审验表》(附件2),并送交相关县级扶贫部门审验盖章。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信息,填写《宁德市低保家庭学生审验表》(附件3),并送交相关县级民政部门审验盖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残疾学生信息,填写《宁德市残疾学生审验表》(附件4),并送交相关县级残联审验盖章。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经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以上部门审核,《宁德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或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评审认定。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实行两级评审制,即“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填写《宁德市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记录表》(附件5)和《宁德市国家免学杂费班级评议记录表》(附件6),学校认定填写《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和《宁德市国家免学杂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8)。

5.助前公示。学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附件9)、《宁德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学生公示》(附件10)、《宁德市国家免学杂费受助学生公示》(附件11),将拟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6.上报数据。①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上报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学生信息。②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月第一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及“一补”学生信息确认表》(附件12)、《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人数确认表》(附件13)、《宁德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及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确认表》(附件14)和《宁德市高校在校生及国家资助受助人数确认表》(附件15),以纸质档形式送交主管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7.财务建账。主管教育部门资助中心完成“集中支付”后,学校将主管教育部门下发的国家助学金支付通知书和银行发放明细回单,连同本级下发的指标文件进行财务建账。

8.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6)形式,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9.资料建档。认真做好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7)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料建档归整工作,每学期末,学校将学生资助档案整理的目录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0.资助预算。

①资金预算:学校根据本年度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等,预测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人数,编写《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附件19),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备案。

②学生资助卡预算:学校根据本学年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等,预测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编写《宁德市学生资助卡预算表》(附件20),提请办卡银行预制高中学生资助卡数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实行“统一办卡、银行统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集中支付”管理发放模式: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支付至学生资助资助银行卡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少数民族等国家助学金,通过教育部门助学专户经协议银行按学期分批或一次性统一支付至学生资助银行卡中。

国家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由财政部门或通过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专户按学期拨付至学校账户中。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主管教育部门资助中心对各学校报送的相关受助确认表和《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附件18)予以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教育部门或高校助学专户,并“集中支付”至相关学生资助卡中。

1.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避免资金滞留;

2.助学资金一年一结,分学期申请、下拨,每年秋季学期结算,滚存结余资金,抵顶下年度使用,超过两年未使用的,财政部门按分类和用途收回;

3.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设立资助专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明细核算;

4.所有资助资金的拨付,都须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方可确认。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相关学校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学生资助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资助范围”内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将组织初幼教、中教、职高、财务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科室每年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初幼教、中教、职高等科室负责核实相关学段在籍在校学生数,资助中心负责核定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数、农村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寄宿生人数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寄午餐学生人数,财务负责对各相关学校专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助学资金的申报与及时拨付、各项助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其他学生资助工作。各科室要积极履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责。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受助学生信息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操作,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宁德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宁德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学生审验表  

3.宁德市低保家庭学生审验表

4.宁德市残疾学生审验表

5.宁德市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记录表

6.宁德市国家免学费班级评议记录表

7.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

8.宁德市国家免学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

9.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

10.宁德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学生公示

11.宁德市国家免学杂费受助学生公示

1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及“一补”学生信息确认表

13.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人数确认表

14.宁德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及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确认表

15.宁德市高校在校生及国家资助受助人数确认表

16.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台帐

17.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

18.宁德市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

19.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

20.宁德市学生资助卡预算表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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